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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和条件 (GTC)

序言
以下一般条款和条件 (GTC) 适用于 MiU24® KG(以下简称“提供商”)的所有当前和未来合同、服务、交付和要约,无论它们是书面、口头、电子还是任何其他形式。它们规范了提供者与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客户是《德国民法典》(BGB) 第 14 条所指的企业家。条款和条件构成了任何合作的约束力基础。提供商仅根据这些 GTC 提供服务。客户的冲突、偏离或补充条款和条件不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除非提供商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其有效性。在任何情况下,对此类偏离条款和条件保持沉默均不应被视为接受。如果提供商在知道客户的条款和条件冲突或偏离的情况下毫无保留地执行服务,则这些 GTC 也适用。条款和条件同样适用于提供商提供的所有服务、产品、数字内容以及咨询、创意和托管服务。此外,提供商和客户之间的单独协议,特别是关于服务类型和范围的协议,应优先,前提是这些协议是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条款和条件是对相应协议的补充。

§ 1 适用范围和客户群
(1) GTC 适用于提供商与企业家之间签订的所有服务和合同。本 GTC 所指的企业家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从事其商业或个体经营专业活动的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合伙企业。
(2) BGB 第 13 条所指的消费者不得使用服务。提供商不为私人最终消费者提供任何服务。即使错误地接受了合同要约,也排除了对消费者的合同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商保留立即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权利。
(3) 当前版本的 GTC 也适用于未来与同一客户签订的合同,提供商无需再次参考这些合同。
(4) 只要客户使用自己的一般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不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即使提供商没有单独反对它们在个别情况下的适用性。偏离这些条款和条件只有在提供商以书面形式明确确认的情况下才有效。
(5) 存在口头附属协议。合同修改、补充和其他附属协议必须以书面或口头确认才能生效。
(6) 如果本 GTC 的任何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或无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该条文应被视为已商定,该条文尽可能接近无效条文的经济目的,而不是无效条文。

§ 2 合同标的、服务说明和服务范围
(1) 合同的标的物是每种情况下商定的服务或交付。服务的确切内容、范围和执行取决于客户接受的个别报价、服务描述或成本估算。这些文件成为合同关系的一部分。

(2) 提供商特别提供以下服务:
- 广告咨询和构思,
- 平面设计、标志设计、企业设计、
- 网页设计、网页开发和编程,
- 搜索引擎优化 (SEO) 和在线营销,
- 社交媒体营销和内容创作,
- 托管、域服务和服务器服务,
- 印刷媒体和印刷产品开发,
- 视频制作、摄影和图像编辑,
- 咨询、研讨会和战略制定,
- 数字产品、软件解决方案和许可证的分发。

3)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均为《德国民法典》(BGB) 第 631 条及以下条款或《德国民法典》第 611 条及以下条款所指的工作或服务。
(4) 提供商有权使用分包商、自由职业者或第三方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商仍然是客户的唯一合同合作伙伴。
(5) 如果项目需要第三方服务(例如许可证、第三方软件、域名、外部提供商托管),提供商将接管此类服务的调解。与第三方提供商的合同仅在客户和第三方提供商之间签订。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商本身不会成为合同合作伙伴。
(6) 提供者有权随时使所使用的技术、方法和工具适应最先进的技术、方法和工具,但不得因此而损害商定的绩效目标的实现。
(7) 未经明确同意,不得在报价阶段或项目准备期间向客户提供的技术信息、图纸、草稿、颜色建议、设计概念或其他演示文稿。禁止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使用。

§ 3 合同的订立、报价流程
(1) 提供商的报价始终可能发生变化且不具有约束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只有通过客户书面或文本接受特定报价才能签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子系统、书面或签署录取通知书来接受录取通知书。
(2) 客户可以向提供商发送询问,并尽可能准确地描述所需的服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提供商创建单独的产品/服务。除非本优惠中另有说明,否则提供商受此优惠的约束,有效期为 14 个日历日。
(3) 合同完全根据报价中规定的条件、服务描述、时间表和任何特殊规定签订。添加、附属协议或后续变更需要双方的书面确认才能生效。
(4) 提供商有权向客户提交进一步的合同相关文件以供签署,特别是项目信函、要求和/或功能规范、补充条款和条件或数据保护声明。这些文件在双方签署后也成为合同关系的一部分。
(5) 客户有义务在接受之前检查要约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行性。除非得到明确同意,否则提供商没有义务在法律、技术或经济上检查传输的要求。
(6) 未经明确同意,不得将提供商的投标书和合同文件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作为其他投标的基础。
(7) 如果要约在其中规定的约束期届满后被接受,则应构成订约当局的新要约,需要提供者接受。

§ 4 客户的合作义务
(1) 客户承诺在适当范围内支持提供商提供所欠服务。这尤其包括及时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材料、内容、访问数据、联系方式和其他合作行为。
(2) 客户应指定一名具有专业能力的联系人,该联系人应在整个合同期限内提供查询、咨询和决定,并有权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声明。
(3)客户应确保所有传输的数据、内容和文件不受第三方权利的影响,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特别是,他承诺不提供任何侵犯版权、商标、竞争、数据保护或个人权利的内容。客户应对任何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第三方的任何索赔,提供商将获得赔偿,包括合理的法律辩护费用。
(4) 如果客户不遵守其合作义务、未及时遵守或只是不完全遵守,则任何约定的期限应适当延长。提供者有权单独为由此产生的额外支出开具发票。如果项目的实施因客户负责的原因而延迟,提供商保留特别终止合同的权利。
(5) 客户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审查和批准提供商提交的中期结果、草案、模板或更正,或表达合理的修改请求。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回复的,视为已发送的内容已通过批准并发布。
(6) 提供商没有义务检查客户提供的内容的法律、技术或事实准确性。这尤其适用于在客户网站上发布的内容或作为广告措施的一部分。

§ 5 价格、付款条件和提醒费
(1) 所有价格均以欧元净额加上适用的法定增值税为单位。提供商报价中规定的价格或单独商定的统一费率或每小时/每日费率具有决定性作用。
(2) 提供者有权在项目开始时要求支付最高为合同金额 50% 的适当押金。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剩余款项应在交付或接受服务时支付。
(3) 除非已商定偏离付款期限,否则提供商的发票应在发票之日起 7 个日历日内付款,不得扣除。发票中指定账户的付款收据是决定性的。
(4) 如果客户拖欠付款,提供商有权要求支付比基本利率高 9 个百分点的违约利息(《德国民法典》第 288 (2) 条)。明确保留进一步损害赔偿的主张。
(5) 此外,逾期付款将收取以下统一费率提醒费用:
对于第一个提醒:统一费率 5.00 欧元
第二次提醒:统一费率 10.00 欧元
每增加一次提醒:统一费率 15.00 欧元
(6) 如果发生严重违约,特别是在客户故意拖欠付款、反复提醒或完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提供商有权收取每个提醒级别最高 15.00 欧元的统一费率提醒费。
(7) 客户保留证明提供商没有遭受或明显减少损害的权利。
(8) 如果不付款,提供商保留全部或部分扣留服务、终止当前合同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所有相关费用应由客户承担,前提是这些费用是由于这种延误造成的。

§ 6 提供服务、接受和变更请求
(1) 提供者应根据适当的专业实践原则、应有的谨慎和当前的技术水平提供约定的服务。提供商有权使用合适的第三方来履行合同所欠的服务,而无需单独征得客户的同意。
(2) 绩效期根据单独商定的项目计划产生。日期和截止日期只有在以书面形式明确确认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责任范围内的情况而导致的延误将导致约定的执行期限相应延长。
(3) 约定服务完成后,提供商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客户完成情况。接受服务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应提供者的要求,必须以文本形式接受。提供者可以设定合理的接受截止日期。
(4) 如果在通知完成后 14 个日历日内,客户没有书面或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则该服务应被视为已被接受。如果客户已将服务投入使用或将其转移到生产运营中,这也适用。
(5)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出现明显的重大缺陷,提供者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补救。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应被视为已被推迟,但不得被拒绝,除非客户明确声明出于正当理由的最终拒绝。
(6) 合同订立后的变更请求可以单独考虑,但这些请求不属于原先约定的履约义务的一部分。提供商审查变更请求的可行性,如果评估是积极的,则向客户提交补充报价,其中包含新的服务内容、价格和截止日期。
(7) 变更请求的实施可能会导致原先商定的交付期限推迟。提供商有权暂停进一步提供服务,直到补充要约被接受为止。由此造成的延误不以提供商为代价。
(8) 不会显着损害服务的功能或整体外观的微小偏差不应被视为缺陷。这些尤其包括颜色细微差别、不同设备上的显示差异或轻微的布局偏差。

§ 7 版权和使用权
(1) 提供商在订单框架内创作的所有作品(例如文本、图形、布局、源代码、照片、视频、设计、概念)均受版权保护。版权不受提供商的限制。版权不转让。
(2)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客户应获得对提供者创作的作品的简单、非排他性、不可转让和不可再许可的使用权,但仅限于合同约定的目的和范围。超出此范围的使用需要单独的书面协议。
(3) 授予使用权的先决条件是全额支付与订单有关的所有发票。在全额付款之前,使用仍然是不允许的。
(4) 对受保护作品的任何编辑、重新设计、出版、复制或分发——即使是摘录——都需要事先获得提供者的书面同意。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损害赔偿和禁令救济索赔。
(5) 提供者有权通过提及其作者姓名,以适当的方式识别所创作的作品。客户无权删除或更改此标记。
(6) 如果客户有过失地侵犯了提供者被命名为作者的权利(第 13 UrhG 条)或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他承诺支付约定报酬 100% 的合同罚款,但每个案件至少支付 500 欧元。进一步损害赔偿的主张不受影响。

§ 8 发布、自我推销和参考使用
(1) 客户授予提供商在项目框架内进行的所有工作(例如网站、图形、活动、文本、视频、照片)作为参考项目以各种形式的媒体展示的权利,特别是在公司网站、社交网络、演示文稿、小册子和推介文件中。
(2) 提供商有权命名客户的徽标、名称和名称以供参考,并将其与已实现的项目相关联,除非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禁止。
(3) 参考使用尤其包括显示屏幕截图、功能描述、新闻稿和成功案例的权利(所谓的“用例”),但仅限于不发布机密内容或个人数据的条件。
(4) 提供商有权在创建的网站的页脚中放置可见的版权声明(“powered by MiU24® KG”)。如果客户希望删除此通知,则只有通过明确书面同意反对单独的远程付款才能实现。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付款金额基于自我促销的价值,统一费率为净额 500.00 欧元。
(5) 提供商可以作为其自身公关和营销措施的一部分对项目进行报道,特别是在专业文章、展会露面、嘉宾贡献和讲座中。但是,没有义务发布或展示它。
(6) 在代笔、白标制作或明确保密项目的背景下创建的内容被排除在参考使用之外,前提是事先以文本形式达成一致。

§ 9 托管、域名和技术服务
(1) 如果提供商提供托管、域名注册、电子邮件服务、服务器运营或云服务等技术服务,则应额外适用以下规定。这些技术服务是根据约定的范围、服务说明和约定的报酬提供的。
(2) 提供商应为技术基础设施提供平均每年至少 99% 的可用性。及时宣布的维护工作以及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不包括在内。
(3) 提供商有权利用第三方(例如数据中心、提供商)的服务来履行合同。提供者仅在选择和协调方面应有的谨慎范围内对其服务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服务的可用性可能取决于各自合作伙伴的技术能力。
(4) 客户有义务对其访问数据保密并定期更改。对于因疏忽或不当使用访问数据而造成的损害,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5)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提供商没有义务备份数据清单。客户负责定期备份其内容。如果已明确同意自动备份,则每天进行自动备份,并维护五天。
(6) 如果出现违反法律规定、安全相关事件或系统过载,提供商有权暂时阻止或删除客户的内容。任何相关措施应立即通知客户。
(7) 在域名注册的情况下,提供商只是在客户和相应的注册机构之间进行调解。没有分配或永久特定域的权利。客户保证所请求的域名不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利。
(8) 合同终止后,提供商有权释放域名和技术资源,除非客户及时转让或延期。对于因未能更改提供商而造成的损害,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前提是客户没有及时提出要求。
(9) 对于可追溯到过时的系统、插件或客户干预的错误配置、故障或安全漏洞,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提供者有权一次性提供紧急援助。

§ 10 合同条款、终止和终止后果
(1) 定期服务(例如维护、托管、支持、保留服务)的合同至少期限为十二 (12) 个月,除非相应的报价中另有规定。通知期为一 (1) 个月,直至相应期限结束。如果合同未按时终止,合同将自动再延长十二 (12) 个月。
(2) 终止通知必须采用文本形式(例如电子邮件、信件),并且只有在合同合作伙伴在规定期限内收到通知后才有效。收到日期是决定性的。
(3) 因正当理由获得特别终止的权利不受此影响。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存在正当理由:
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其主要合同义务;
客户拖欠付款超过 30 个日历日;
就一方当事人的资产启动破产程序或因缺乏资产而被驳回;
安全或信誉相关原因导致服务的延续不合理。
(4) 如果终止,客户应全额支付截至终止生效日期提供的所有服务。已经启动但尚未完成的服务将根据项目进度按比例计费。
(5) 合同终止后,提供商有权在合理的保留期届满后(最迟 30 天后)删除订单存储的所有内容、数据和文件,前提是没有相反的法定或合同保留义务。
(6) 客户有义务立即删除或归还提供商提供的所有访问数据、工具、材料、媒体和任何软件解决方案,这些数据、工具、材料、媒体和任何软件解决方案超出了单纯的使用许可范围。任何使用权的授予在合同结束时结束,除非这些权利是永久授予的。

§ 11 数据保护、订单处理和保密
(1) 缔约方承诺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规,特别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和《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
(2) 如果提供商在提供服务的背景下代表客户处理个人数据,则应在处理开始之前根据 GDPR 第 28 条签订订单处理书面合同 (DPA)。该 DPA 成为主合同的一部分。
(3) 客户负责根据数据保护法规收集、处理和使用其提供给提供商的个人数据。对于因客户不可接受的使用而导致的违反数据保护义务,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提供商承诺将客户在合作过程中已知的所有机密信息、商业秘密和数据严格保密,不向第三方提供。这适用于合同期限内和合同终止后至少五 (5) 年。
(5)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机密信息才应传递:
这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第三方有义务保密;
有法律义务或官方命令交出它;
客户明确同意披露。
(6) 缔约双方承诺相应地要求其雇员和替代代理人遵守保密和数据保护法规,并应要求提供书面证明。

§ 12 责任、保证和限制
(1) 对于因故意或疏忽违反职责而造成的生命、肢体或健康伤害,以及强制性法定责任的情况,特别是根据《产品责任法》,供应商应承担但不限于责任。
(2) 提供者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他损害承担责任。在简单过失的情况下,提供者仅在违反义务时承担责任,遵守义务对于实现合同目的至关重要(所谓的基本义务)。在这些情况下,责任仅限于合同中典型的可预见损害。
(3) 无论所主张的索赔的法律性质如何,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应被排除在外。这尤其适用于利润损失、间接损害、数据丢失、生产损失或其他财务损失的索赔。
(4) 提供者对客户本身或第三方提供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尤其适用于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个人数据或其他法律敏感信息。
(5) 如果服务存在缺陷,提供者有权要求后续履行。提供商可以自行决定补充性能的类型(维修或更换交付)。客户应给予提供商合理的时间以进行后续履行。
(6) 保修期为自接受或交付服务之日起十二 (12) 个月。对于因使用不当、第三方干预或客户更改而造成的缺陷,不承担任何保证义务。
(7) 时效期从接受开始,或者,如果没有欠接受,则从服务的完整履行开始。如果进行后续履行,则不会重新开始时效期。
(8) 如果第三方因根据合同提供的服务侵犯了财产权而提出索赔,则提供商应赔偿客户的索赔。先决条件是客户立即将此类索赔通知提供商,并将唯一的抗辩权留给提供商。

§ 13 最终条款、管辖地和法律选择
(1)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应完全适用,但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合同的语言是德语。
(2)因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和履行地应为提供商的注册办事处,前提是客户是商家、公法下的法人实体或公法下的专项基金。提供商也有权在其一般管辖地起诉客户。
(3) 如果本合同或本 GTC 的任何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或无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该条文应被视为已商定,该条文尽可能接近无效条文的经济目的,而不是无效条文。
(4) 对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包括这些 GTC 以及附属协议,必须以文本形式进行。这也适用于放弃文本表格要求。
(5) 提供商有权出于客观正当理由(例如法律变化、市场变化、技术发展)修改这些 GTC,并在未来生效。变更将在生效前至少四个星期通知客户。如果客户在此期限内没有反对,则视为变更已获得批准。

状态:01.0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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